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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晧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精密電子接頭、插座、連接器及相關組件及線材製造加工買賣業務。
二、印刷基板、電路板、連接器、排線式電路板、插座製造加工買賣業務。
三、各種電子零件(標準口型接頭等)及其他有關電子電機連接器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
四、電子零組件之模具開發及買賣。
五、精密光、連接器、光轉換器及相關組件之製造買賣。
六、電腦週邊設備之開發及製造。
七、電線、電纜加工製造及買賣業務。
八、代理國內外廠商有關商品之報價投標及經銷業務。(期貨除外)
九、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電腦週邊設備、精密電子接頭、插頭、連接器、印刷基板、電路板
、排線式電路板、精密光、光轉換器、電線、電纜、線材及相關電子零組件、模具之研發
、 測試) 。
第三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並得因業務需要對外背書、保證。
第四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二 章 股 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參億伍仟萬元整,分為壹億參仟伍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
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第七條: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開
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
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
,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
理人一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
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
在此限。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議事經過要領及結果、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
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
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 四 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
連任。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
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最低成數。
第十三條之一:配合證交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
人,以同樣方式互選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一:董事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並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第十七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
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另依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酌予保留外,餘依下列
百分比分派:員工紅利百分之十二、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三、股東紅利百分之八十五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股利發放方式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與現金股利三種方式配合辦理。係依據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資本預算之需求,維
持公司每股盈餘(EPS)獲利水準之平衡,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營運盈餘之狀況,發放股
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 文 煌 |